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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研究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9-3-8 20:38:09      点击:

樊纪伟

摘要:民法典时代,我国原有商法学课程体系受到立法上民商合一的挑战,我国高校的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应适应《民法典》需要。本文从现有商法学课程体系出发,探讨在我国民法典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商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学;课程体系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44-0104-02

商法学课程是一门着重培养学生商事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学生运用商法思维分析与解决商事问题能力的应用型课程。作为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十六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在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商法学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必修课之一。

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大量吸纳了商法元素,打破了原有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相对平衡的状况,反映出立法者民商合一的倾向。在商法规范大量被植入《民法总则》的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如何应对立法上民商合一的挑战,商法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如何适应《民法典》编纂带来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商法学课程体系完善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现有商法学课程的体系架构

2011年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各个高校法学院相继修订了其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包括商法学课程体系。

但在具体的商法课程体系设计上,由于各个高校在优势学科类型、培养人才目标、培养方针、师资力量、教育传统、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商法学课程在学分安排、具体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内容等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设计[1]。本文选择天津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财经类高校(以下称四所高校)为例,考察上述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现有商法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安排。这四所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商法课程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一是在商法学课程设置上存在差异,有的高校设置商法学课程,有的高校设置商法总论课程,有的高校没有设置商法学”或“商法总论课程;二是在商法学学分安排存在不同,有的高校将商法学设置为2学分,有的高校将商法学设置为3学分;三是商法分论课程体系具体设置不同。

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高校在优势学科类型、培养方针、师资力量、教育传统、教学资源等方面存在的不均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长期缺失《商法典》或《商法通则》,原有的《民法通则》没有处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各个高校由于自身特点于情况的不同,其商法课程体系设置存在着不同的模式。从四所高校商法课程体系的设置上,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商法课程体系设置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商法学(必修课)+商法分则(选修课)”,即将商法学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同时独立开设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商法分则内容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对外经贸大学与天津财经大学在法学专业商法学课题体系设计上即采取的此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商法总论(必修课)+商法分则(选修课)”,即将商法总论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同时独立开设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商法分则内容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上海财经大学在法学专业商法学课题体系设计上即采取的此种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商法分则(必修课+选修课)”,即不单独开始商法总论或者商法学的课程,而是针对商法分则的内容开设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中央财经大学在法学专业商法学课题体系设计上即采取的此种模式。

二、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问题

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立法上确立起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总则》中商事规范的大量嵌入对商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又带来困惑。如何处理后《民法典》时代的商法课程与民法课程关系、怎样构建《民法典》下的商法学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已成为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设置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民法总则》已颁布实施、《民法典》编纂完成在即之际,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教学主要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商法学课程与民法脱节。就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学界通常认为商法系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中的诸多制度无不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如商事主体制度。我国《民法总则》吸纳了较多商法规范,商法课程的设置与讲授应当适应商法制度发展、变化要求,以适应培养法律人的客观要求[2]。另外,《民法总则》中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构成商事主体制度的基础。但在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中,人为割裂商法与民法关系的情况普遍存在。无视商法与民法的有機联系、片面强调商法与民法间差别都是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中的不可取的价值取向。

二是商法课程体系未处理好商法总论与商法分论的逻辑关系,现有商法课程设置反映出重视商法分论、轻视商法总论的倾向。从四所高校商法学课程设置来看,各高校在开设商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大量开设商法分论课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而单独开设“商法总论”课程的情况较少,即使开设出“商法学”课程,在该课程的讲授中也多以商法分论,特别是商事主体制度内容为主。

三是商法学课程体系开设缺乏统一性。由于我国目前缺少统一商法立法,商法的理论体系在学术界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商法学课程的体系、范围及内容都还处在探索之中。这导致现实中各高校在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诸多不同。有的高校开设商法学作为专业必修课,有的高校开设商法总论作为专业必修课。

三、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的完善

在《民法典》背景下,需要准确把握商法与民法间的逻辑关系。从商法学的技术性与操作性出发,完善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商法规范的实践性、应用性要求商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与其相适应。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应更加侧重培养学生的商事思维和商事实践能力。

具體而言,首先,关注商法学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与逻辑性。由于商法与民法之间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特殊关系,民法总则的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理论等也构成商法理论基础,是学生深入理解、掌握商法具体制度与商法理论的基石[3]。因此,商法课程,无论是商法总论课程还是商法分论课程都应当在民法总则课程讲授之后开设,从而体现商法学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与逻辑性。

其次,把握商法总论课程与商法分论课程设置的均衡。从高校为法学本科专业开设商法学课程的现状来看,很多高校选择“商法学(必修课)+商法分则(选修课)”的模式。这种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模式下往往忽略商法总论内容的学习,而将重心放在商法分论的讲授上。商法总论课程主要讲授商法基础理论和制度,使学生了解、掌握商法学中的理念与方法,为学习商法分论奠定坚实基础。商法总论课程构成商法学课程体系的一个总体理论知识框架,而商法分论课程是对商事主体制度(如公司法)、商事行为制度(如证券法、保险法)的详细展开。商法总论课程与商法分则课程应当做到了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搭建一套科学的法学本科专业的商法课程体系[4]。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总论+商法分论”的课程体系设置模式应当是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最优选择;“商法学+商法分论”的课程体系设置模式为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次优选择。

第三,优化、健全商法分论课程体系,强化商法实验课程。商法学课程与其他课程相比体系庞大、结构独特、内容繁杂,包含了统领性的商法总论,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信托法等商法分论内容。同时,商法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在商法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必须回应商法分则内容繁杂和实践性的特征,不断改革、创新商法课程结构与原理体系。为满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商法课程设置上应开设商法实验课程,突出商法的实践性,以培养应用型、开放型法学专业人才。(本文系天津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改革项目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雷兴虎.《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J].西部法律评论,2009,(5):102.

[2]刘乃睿,胡军.法学本科改进型课堂讲授法探讨——以商法学课程为例[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5).

[3]樊涛.商法的独特性与《商法学》教学模式的革新[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95.

[4]王瑞.商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改革与完善[J].教育教学论坛,2014,(31):40.

Abstract:Our cours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is challenged by the legislative idea of unif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ivil code.The course system setting of commercial law should meet the demand of civil law.We will discuss the course system setting of commercial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present cours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Key words:civil code;commercial law;reform of commercial law cours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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