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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除“逆向歧视”角度浅析高等教育平等权保护问题

从消除“逆向歧视”角度浅析高等平等权保护问题

一、与传统歧视对比,简要介绍“逆向歧视”
  在传统的“教育歧视”问题还未解决之时,一种新型的歧视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被称为“逆向歧视”,以2011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布的2012年的自主招生政策为代表,该政策的具体内容为:在自主选拔录取过程中招收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学校就读,学习成绩优秀或具有某方面培养潜能的应届农村生源高中毕业生,被推荐的考生原则上要求平时成绩排名为所在中学的前10%且家中三代以内无大学生的农村户籍学生,被推荐后可以直接进入环节,不用参加笔试。下文将从和传统歧视的对比入手,论述“逆向歧视”的特征。
  (一)传统歧视的通常表现
  1.性别歧视。受我国封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完成后的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女性的辍学率、失学率、文盲率大大高于男性。
  2.区域歧视。首先,这类歧视体现在招生人数地域分配不公。国家重点高校在京沪津等地区的招生名额超过其他省市五六倍之多,且重点高校照顾学校所在地区的考生,一般部署高校在招生的制定上几乎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照顾本地考生的做法。 其次,我国的高等教育录取在不同地区实行悬殊较大的录取分数线。最后,大学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知名学府大多位于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的高校教育水平较低。
  3.收入阶层歧视。第一,在城乡二元制结构下,城乡之间不仅居民收入差距巨大,教育资源也存在很大差距。第二,即使在城市,不同阶层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也存在悬殊。
  (二)逆向歧视的特征
  传统歧视的另一个极端——“逆向歧视”也是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犯,而它的产生是源于对传统歧视的过度补偿。逆向歧视的英文是reverseddiscrimination,是指在反歧视条例、保障政策或积极平权措施下,使该被保障的群体得益,而令主流社会群体受到不公正对待。 高等教育阶段的“逆向歧视”问题,并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非以我国为先例,在1978年美国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中,案件的焦点——加州大学录取配额制度的内容就是在录取的100名学生中留出16个特别名额,专门分配给黑人等少数族裔。该规定源自美国政府颁布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ActionProgram),旨在帮助长期受歧视的少数族裔和女性在、、教育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民权法》禁止的是一切种族歧视,既不能歧视黑人和有色人种,也不能歧视白人,而加州大学依照族裔背景设立的定额制度,实际上等于按照族裔标准录取学生,因此判决录取定额制度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逆向歧视”同传统歧视相比,有着新近出现、并不常见且很容易被人忽略等特点,然而在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补偿措施如果走得太远就会变成激进的“逆向歧视”,因此,逆向歧视和传统歧视一样都是对公民高等教育平等权的侵害。
  三、理论探究:反对“逆向歧视”是高等教育平等权的重要内容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不仅是其实现个人生存和的前提,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今天,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然而,单纯强调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的。因此必须用平等权去保障高等教育权。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20字方针中就有“促进公平”。教育作为一个完整的权利,一般认为包括三个方面: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平评价权。 具体到本文,应着重分析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机会权是指个人依法获得接受一定形式、一定阶段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组成部分之一,首先体现为受教育者入学升学机会权。从总体上讲,平等是受教育机会获得的主要原则。 然而,学界对教育平等权,尤其是日益重要的高等教育平等权保护的探讨大多集中在保护因家庭背景、经济状况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的受教育权,这是合理的,也是高等教育平等权的主要内容,可是招生原则中的补偿原则必须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而不能追求结果的平等。 结果平等不等于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宪上一般又称之为“条件平等”。 而结果平等则是追求“终点平等”,即“无视生活过程中努力之有无或才能之优劣”, “所有人在决胜时均必须站在同一条终点线上” 。平等是人类的追求,歧视是指不合理的差别,但是即使差别有合理依据却超过了合理限度亦可能构成不合理差别,从而产生“逆向歧视”。因此,反对“逆向歧视”同样是高等教育平等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四、以反对“逆向歧视”为中心探讨高等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实现路径:
  在保护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权的过程中,政府、学校以及其他和个人都做出了多种探索,人民大学“圆梦计划”就是其中之一,然而在这个具有良好初衷的助学计划刚刚颁发就引发了无数争议,涉嫌“逆向歧视”,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教育平等权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在保护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权的同时,避免因矫枉过正造成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平等,则是保护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探索中出现的不可忽视的新问题。对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试探讨在实现公民高等教育平等权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