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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等教育多元化筹资问题
浅谈高等多元化筹资问题
办学经费是一所高校生存与的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以引入市场机制为各项改革基本取向的高等教育改革,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高等教育危机。其主要改革措施就是开放高等教育财政危机。其主要改革措施就是开放高等教育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使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更适应市场的需要,也为自身筹资多元化创造了前提。[1]
根据公共学理论,高等教育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从高等教育投资具有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的特性。从其社会效益性来看,高等教育对社会具有公益性,它为国家培养了高素质的人才,为社会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并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从高等教育的排他性和个人收益来看,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个人收益,而且有关调查表明个人收益远远高于社会收益,按照“谁收益谁付款”的原则,个人和社会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我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这就确立了我国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高等教育筹资多元化的体制。本文是基于对我国高等教育筹资的现状分析,提出实现高等教育筹资多元化的对策。[2]
一、高等教育多元化筹资的必要性
1.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过快
从1999年起,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行,各大高等院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而且扩招规模非常大。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220.61万人,比1999年增加60.93万人,增幅达38.61%。到2010年,普通高等院校共招生662万人。扩招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各高校的教室、宿舍、食堂、澡堂、图书馆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而要建设好这些硬件设施,需要大量的教育基建费用。[3]
2.国家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1993年国家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总值的比重,在本世纪末(2000年)达到4%”的战略发展目标。然而,由于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法律保障,直到2011年,这个目标仍未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达到。虽然近年来我国财政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总重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但从未达到过4%的标准。据,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发达国家平均为5%,发展中国家平均为4%。我国财政教育投入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也低于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4]
3. 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中的个人收费潜力已经不大
1999年高校开始实行扩招政策,随着高校收费标准的逐步提高,高校也获得了相应的教育经费来源。近年来,高等教育的收费相比于之前已大幅度提高。由此产生的高等教育机会竞争的不公平性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二、现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中存在的问题
1.高等教育经费的主渠道薄弱,结构不合理
我国高等教育正全面推行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学生的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体制。这一体制明确了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化的多元化格局,强调了国家财政拨款的主渠道作用。但如前所述,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又面临着很大压力。所以,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主渠道还很薄弱。
我国高等教育虽然已经形成多元化投资的格局,但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仍然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的资金筹措方式。2008年高等教育经费约14500.07亿,其中财政拨款约为10449.6295亿,其中财政拨款占总教育经费的72%。然而法国大学从国家获得经费大约占总经费的57%,其他的43%通过创收等渠道获得。世界银行认为公立高等教育应当开辟日常开支的非政府经济财政来源占经费的总额的30%以上,才能减少公立高校对政府的依赖,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5]
2.社会捐赠集资比例偏低
根据教育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在1985—2008年的二十几年里,各项捐赠集资款项在高校高等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上是在2%左右徘徊,没有大的突破,而且近年来又呈现了下降的趋势。从2002年开始,捐赠集资比例开始进入下滑的走势。(见表一)捐赠集资在高校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严重萎缩和低迷。然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高校捐赠的开发与利用,其中,美国高校的社会捐赠颇具代表性,私立大学早期就是在捐赠的基础上创设的。目前,捐赠在美国公私立大学经费来源中占有重要份额。美国高校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社会捐赠,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学习。英国高校的私人捐赠占总收入的15%左右,私立高校则高达50%以上。[6]
表一:2002-2008年社会捐资占高等教育经费比例表
(注:此表为作者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3.国家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在政府投入是高等教育经费主要筹措手段的前提下,能否开拓非政府渠道,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我国高等学校在吸纳社会投资、捐赠等渠道商还有较大的空间。我国虽然颁布了捐赠法,但在具体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以鼓励社会捐赠。而且捐赠形式单一,主要限于现金和有形资产的捐赠,这两种捐赠形式都属于专项募捐,捐赠形式缺乏多样性,捐赠渠道不畅,缺乏对社会各阶层的吸引力。企业投资也是高校经费,特别是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大学通过研究、专利出让、联合科研、联合培训等方式,从企业获取经费。对这些投资者,也应在税制上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