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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学视角的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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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学视角的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研究

来源: 2018-8-7 16:53:17      点击:

基于教育学视角的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研究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是应美国19世纪中期后工业革命的需要而兴起,由政府支持建立以促进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19世纪60年代,美国工农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1860-1894年,美国工业总产值增长翻四番,从世界第四位跃居至首位,占全世界产品的三分之一。[1]特别是奥巴马政府登台后,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政策来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美国实施人才战略。
  一、美国高职教育法制的历史发展
  1、诞生阶段:以《莫雷尔法案》的颁布为开端
  《莫雷尔法案》是议会通过的一种土地附加法,法案主要是为了建立农工学院,学院的资金是各州用租售政府拨授的土地而获得的收入或基金来资助的,并在现有的农工学院中加设农业机械工艺方面的课程。法令的重要内容有:A、根据1860年参众议员人数的分配,每州有参众议员各一人出席国会者,每个参议员或众议员可分得三万英亩土地或等额土地证券:B、各州用土地或土地证券出售后所得的收入于5年之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机械工艺有关的知识”的农学院或着工学院,用于发展农业机械工艺课程C、如果捐助基金没有应用于教育,将在五年内退还给联邦政府。这样政府通过利用土地奖励的办法,为各州和地区提供了资金发展农艺和机械工艺技术教育。[2]这个法案开拓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极大地激励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也改变了高等教育的内部结构,注重实用性、个性和教育机会均等性,也使得高等教育与中小学教育融会贯通,从而为国家政治经济服务,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现代进程。
  2、确立阶段:形成了以《史密斯——休士法案》为首的一系列职教法案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学院运动进一步促进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到1940年,美国各州大部分关于初级学院的法案都明确规定,初级学院提供职业教育必须是终结性的。后来“初级学院”被更名为“社区学院”。为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资助,1917年通过了《史密斯——休士法案》,这也是美国政府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职业教育提供经费补助。根据统计,从1917到1918年,联邦政府对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职业教育和师资训练以及职业教育研究上的拨款补助总额度达到了一百七十万美元;1921至1922年度,增加到四百二十万美元;1932至1933年度,拨款总数增加至九百八十万美元。[3]这个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性美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并为美国高职教育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战后初期,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退伍军人就业法》,法案资助了两百万退伍军人上接受高等教育。1958年又颁布实施了《国防教育法》,该法案规定政府对从初等教育到研究生的各级学校进行资助,从而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
  3、深化发展阶段:以《职业教育法》、《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为重点的高职教育法制进一步发展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步入了黄金时代。基于1961年《地区再发展法》和1962年《人力开发训练法》对受训对象的局限性,美国政府于1963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它扩展了美国职业教育对象的范畴,从新确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为使失业者和辍学者经过教育培训获得合适的职业,美国分别于1968年、1976年通过了《1968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1976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这两个法案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大众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还把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从职业教育分类转到职业教育的接受对象上来,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5]第三次产业革命后,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984年美国颁布了《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开启了美国全民职业教育的新时代。90年代初期,有报告称美国现行的教育系统没有将无法进入大学的高中生培育成为具有纯熟技能与创收能力的劳动者,称美国有近半数的高中毕业生不去上大学,他们是被遗忘的一半。[6]为改变这种状况,在1994年,克林顿政府颁布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进行全国性的的教育改革,实施终身教育,以促进人的技能和潜力的最终发展为宗旨。1998年,美国又通过了《1998年卡尔·D·柏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修正案》增强了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制管理力度。后来又通过了《2006年卡尔D.波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其宗旨是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共同开发学术及技术标准,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衔接起来,国家支持教育机构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互助合作,为个人的终生学习提供机会,以此保持美国的竞争力。
  三、美国高职教育法制的主要特征
  1、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在美国高职教育法制中,其立法主体、执行和监督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是保证其立法严肃性、科学性、效率性和民主性的前提条件。当然这种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不仅体现在整个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的实施过程上,还体现在其立法前的考证研究上,这种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还对国外的职业教育也会进行研究,通常在立法前,会指定一个国家级的智囊团对美国国内和国外的职业教育进行长时间的数据分析研究,然后得出结论。然后再做出一份详尽的报告并呈交给国会,国会再根据这个报告通过立法。更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主体中,国会众参两院的议员作为专门的立法主体.议员的专业化性非常突出。美国国会议员,通常会把在国会中的工作作为其终身职业。据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时,众议员平均任期为10年,参议员平均任期为12年。[8]美国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各个法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是因为其内容不仅包含指导原则,还包括实施的具体条件,来解决问题,要达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总之,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是保障其高质量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