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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

高等公平的法治保障

各省市、自治区(除西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在2013年元旦前后出台了“异地高考方案”,这一事件继续将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推至风口浪尖。各地出台异地高考方案的直接目的是要解决随迁子女在迁入城市参加高考的问题,实质是努力保障高等教育公平。但如今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异地高考方案”标准各异,效果不明,尤其是受到广泛关注的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方案无法令人满意,北京大学张中秋教授的评价直截了当:北京“零分”,上海“不及格”。[1]类似“异地高考方案”等促使高等教育公平的措施为何不能尽如人意?高等教育不公的表现如何?引发以上现象的原因何在?如何推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表述无疑给我们指明了解答以上问题的方向:必须以法治方式来保障教育公平的最终实现。教育公平内涵的界定必须置于法治背景之下,重视导致教育不公现象的法律层面的原因并寻求法治保障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高等教育公平取得长期而又显著的效果。一、教育公平的法理阐释
  公平的最初涵义是指“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每个人得到他(她)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一种自然法精神的体现。置于国家或中,公平意味着参与其中的人们在特定领域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从词源上来看,公平与正义在和德语上是同一词语(英语:Justice;德语:Gerechtigkt),二者的基本内涵具有一致性。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3],这也是正义的魅力所在。古希腊家柏拉图认为国家的目标即为实现国家正义,国家正义的真正实现的标志是成为“一个整体的幸福国家”,而不是“少数人幸福的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正义理论多源于20世纪的西方,如以凯尔逊为代表的相对正义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锡克的资格正义论和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抽象正义论等。罗尔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斯的社会正义论在中国界影响颇深,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概念,认为正义实质上是一个社会合理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的原则,提倡制度正义胜于品德正义。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即社会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当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可见,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集中体现于法治。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与罗尔斯的观点一致,认为“法的理念绝不可能区别于正义”,[4]法就是为实现正义理念的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共识,教育公平自然不能例外。公平需要制度来护航,教育公平需要通过法律的刚性规制和公正价值来保障实现。
  教育公平是一个不断的社会现象,不同背景下,对教育公平内涵的理解也有不同。在英美等法治水平较高和教育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教育公平不仅强调法律制度的保障,同时还关注受教育者的个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和教育发展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教育公平理念还没有真正渗入立法和。因此,教育公平内涵的界定应该与当前的国情相契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国内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教育公平的内涵提出合理性见解,如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质量和结果的公平,[5]这一观点得到了业界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通说。柳海民教授曾经对有关教育公平的内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梳理,并对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及教育平等进行区分,指出教育公平是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平等的上阶概念,是综合教育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对教育进行一种现实状况判断,并按一定的公平原则进行教育策略选择。[6]褚宏启教授认为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7],该观点既注重教育的起点和过程平等,又关注到了个性和差异,涵盖范围全面。以上专家提出的观点都具备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同时也都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教育公平需要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只有法治才能在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界定教育公平的内涵自然应以法治为前提。本文认为,教育公平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受教育者的教育平等权以及教育机会均等,不包括教育结果的公平。如同几个参加赛跑的运动员,只能通过规则的形式获得起跑的平等权以及跑步过程中的平等对待权,但是由于个人能力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的影响,比赛的结果对每个人而言并不平等。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首次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进行规定。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教育权以及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了规定,如我国《宪法》第33条和第46条分别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第9条第36条分别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1998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是将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明确提出“依法治教”。此外,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有部分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二、高等教育不公现象及归因分析
  近年来虽然已经意识到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关诸如出台“异地高考方案”等保障高等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但取得的效果却并不显著,教育实践的现实与教育公平的法律理想相冲突,教育不公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