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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3期·地方高校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22/6/15 14:04:25

[出处] 教育教学论坛_2022年第13期

郑勇

[关键词] 地方高校;法律人才;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9324(2022)13-0157-04

一、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内涵

創新是一个群体发展的内核,缺乏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群体是很难获得发展的。所谓创新,就是对过去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解和组合,以产生一种新的、独特的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成果的过程。创新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统一。创新意识是一种不安现状,追求更好、更强的进取精神。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指既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拥有强烈创新意识和较强创新能力,能够解决或应对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法律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既有“理”,也有“情”,既要对事实进行判断,又要对法理加以解释。

二、创新型法律人才应具有的素养

首先,应对法律有端正的态度。态度是个体对对象所持有的持久稳定内在反应的倾向,是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内部状态。态度包含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三要素,它们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创新型法律人才必须有公正的态度。法律人才大部分是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法律的美德是公正,公正既是法律的起点,也是法律的终点。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无论法理多深刻,法意表达多复杂,其指导思想都是公正。法律人才的创新是在公正基础上的创新,离开公正,任何法律创新都是可怕的。因此,创新型法律人才必须有永持公正的态度。

其次,应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律专业人才安身和立命的基础,只有掌握了专业的法律知识,才有可能准确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人员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比这个更高,但都对学业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基础扎实”中的“基础”,对创新型法律人才来说,不仅包括法学理论基础,如法理学、法哲学、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比较法学等,还包括非法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如社会学、哲学、经济学、文学等,甚至还有自然科学方面和军事方面的基础知识,如计算机犯罪、间谍罪等的法律问题分析与裁判事务。

再次,有着敏锐的逻辑思辨能力。思维能力是一切其他能力的基础性能力,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就不会是一个正常的人,压根谈不上任何创新。创新型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正常的思维能力,还要有出类拔萃的、敏锐的逻辑思维能力。创新型法律人才需要丰富的想象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能力。创新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应当注重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过程,具有科学思维和较强的思辨能力,能多层次、多角度分析问题,视野开阔,眼光深邃,不唯上,不唯书,敢于发表不同的见解,具有怀疑和批判精神。

最后,应有着较强的创新能力。法律是一个高度抽象、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但社会却是一个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体系。法律人不能硬搬法条去处理社会问题,否则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法律人才既要在现有的静态法律规则和动态社会的现实之间迅速找到联结点;同时,法律人才需要为复杂多变的社会提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三、高校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面临的困境

(一)培养过程存在薄弱环节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离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地方高校尤为明显。

第一,课堂教学的手段和方法有待改进。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尤其是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多媒体和互联网获得迅猛发展,它们已经走入当前的法律课堂。但总的说来,多媒体更多的只是替代了传统的黑板,教学模式依然“涛声依旧”。主流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填鸭式”教学比比皆是。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次要地位、被动状态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在地方院校,地方院校的发展受到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地方经济发展程度的直接影响,有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不太理想,教育投入相对较少,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经费偏少甚至严重匮乏,教学设备落后,很难在教学方法上取得大的改革成果,“填鸭式”教学还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实质性的改变。法学“填鸭式”教学带来的后果是:法律教学不向学生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只对基本概念和原理加以教导。最终导致不仅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反而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甚至产生反感情绪[2]。

第二,课程设置有待改善与完善。目前大部分法学专业在构建创新创业类课程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不仅未能给予创新创业类课程充足的课时,而且也没有实现法学专业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之间的有机衔接[3]。笔者从本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和曾经考察交流过同类地方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看到,绝大多数培养方案都以专业方向为课程模块的设置为基点,学生一旦选择某一专业方向,其学习的课程就已完全确定。课程总数和门类受到学科方向的严格约束,如模块中的行政法方向限选课、民法方向限选课等。我国在法学教育的顶层设计中,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是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与开设的底线要求。但是这些核心课程的教授是需要充分的学时来完成的,如果课时数不足,对知识点多、信息量大的课程就只能走马观花,略知皮毛,无法实现法学教指委的初衷。这种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方式容易使课程设置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实际需求相脱离。如法庭速录人才培养中的速录技术和技巧的掌握。0880D64A-C198-45C2-8E33-7F10A71B8D9C

第三,实践教学有待加强。在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中,一项广受社会诟病的事实是,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中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只是理论教学的辅助性手段,并不是强制或者有意识设置的重要课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偏弱,普遍缺乏把法学知识和法学原理运用于司法实务的能力。有些法律人才要到工作岗位上通过几年的传、帮、带活动才能得到根本改观。学生实践能力偏弱的原因是学校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虽然地方高校总体上对法学教学予以高度重视,但多数都体现在理论课上,部分学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只是点缀,学校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和检测标准或规范。

第四,师资力量不够雄厚。卓越的师资队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先决条件,师资队伍水平和投入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水平和高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表明,法律人才的招生录取曾有过“井喷式”激增,在激增时期,高校的法学教师增长速度却落后于学生的增加速度。为了完成法学教学任务,个别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其他相关专业转为法学教师的现象,这在地方高校更为常见。尽管转行教师也通过各种途径参加法学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进修,但法学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学科,理论难度也大,短时培训从事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由于法律的实践性强,高校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量很大,时至今日,“双师型”法学教师仍处于稀缺状态。地方高校近年来引进了不少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法学教师,这些教师法学理论知识雄厚,理论功底深厚,但他们更擅长学术研究,缺乏足够的法律实践阅历,其法学实践教学能力并不高,甚至颇为欠缺,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校地、校校合作办学力度不够

社会主义法治是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在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方面,高校是法律人才的培养者,社会各界尤其司法部门是法律人才的使用者。人才培养的合格、创新甚至卓越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检验。法律实务部门也应当具备主人翁意识,将自己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中的重要一员。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较早地介入人才培养环节,一方面可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在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方面无疑会有不小的补益。校地合作是贯通法律人才在培养和使用环节的有益手段。《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意见》为地方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指明了方向。《意见》出台以后有些高校立即行动,积极探索,但有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地方法律实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多年来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事务部门抽不出人力和时间来协助地方高校培养法律人才,再加上地方院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和稳定的联系。有些高校在培养方案中注明要与哪些地方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作,但更多地停留在文件上,没有很好地落实到行动上,地方高校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教学的力度显然不够。

地方高校是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地方高校的发展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响。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支持当地高校发展的财力有限,势必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教学设备采购和师资力量的打造。弥补这一缺陷的有益做法就是地方高校与中央高校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合作,有效吸纳重点院校高质量的师资和较好的教学设备与环境。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地方院校邀请重点院校的名师来校進行讲学外,其他的合作偏少,合作力度远远不够。

四、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教师队伍的优化

要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首先要建设一支高水平多元化的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的高水平具体说来就是担任理论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雄厚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科研能力;担任实践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复杂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或者是打造既有高理论水平又有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要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专业方向课程的教师要满足多元化要求。必须努力改变以前教授授课重在把课程知识内容讲授清楚,让学生听懂的层面上。以前的教师自身获取个人荣誉和晋升职称主要依赖其学术研究成果。很少将教师的考核与学生培养,尤其是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挂钩。地方高校要积极探索教师能力考核与学生能力培养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以多元考核的方式促使教师把一定的精力放在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来。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应尽快落实法学本科生的导师制甚至双导师制。导师制有利于把创新型法律人才个体与具体的教师联系起来,使教师能精准培养学生,因材施教,因人制宜。双导师制既可以是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组合,也可以是本校教师和校外教师组合,以达到多元发展的目标。

(二)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

首先,要把“重基础、强能力和提素质”作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课堂教学目标,重点突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保证教育部教指委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得到良好教授的前提下,完善培养方案,科学进行课程设置,可以根据社会的多元需要来完善课程设置。创新型法律人才的教学首先要强化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学科性质的教学是基础,是根本,是不能忽视的。在强化学生对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学习,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强化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学基本原理的能力。其次,还要加强人文社科课程的教学。创新型法律人才人文社科的教学能为学生理解法律概念和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提供宽阔、坚实的知识基底。如语言文字学的学习有助于学生理解法规法条,哲学可以帮助学生学会辩证思维等。最后,要加强法律专业技能课的教学,加强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法律应用能力。如强化法律逻辑学、证据学、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辩论技巧的教学,对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辨识能力、辩说能力和创新能力大有裨益。

(三)学生实践教学实效性的强化

对创新型法律人才来说,法律实践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能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与学生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重大关系。另一方面与教师的实践教学也深有关涉。地方高校在实践教学中要重视实践教学平台的应用。校内实践教学平台和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在实践教学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校内平台包括模拟法庭、实践中心、实训中心等;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包括地方的司法部门、法律服务基地、法律实习场所等。在校内,应定期开展模拟法庭和法律服务活动;在校外,应定期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等参与司法实践。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教师应放手让学生根据其所学到的法学原理解决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此外,还要指导学生搞好专业实习、法律咨询和司法调研。0880D64A-C198-45C2-8E33-7F10A71B8D9C

实践教学还要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教师应精选典型案例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意识。同时,营造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教学氛围和教学情境。在案例教学中要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运用情景教学法、问答教学法、讨论法、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努力思考,积极争辩。这样,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就会被潜移默化地培育出来。

(四)积极推进两种合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党中央的这一英明决策对加强地方高校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对培养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双师型”教师具有重大意义。地方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应当高度配合,各自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人才联合培养。一方面,高校可以派出有扎实基础理论知识的青年教师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挂职或兼职;另一方面,高校可以聘请有名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法学兼职教师或学生指导教师。

同时,加强地方高校与中央高校或其他名校之间的合作。(1)可以经常性地邀请知名法学学者、法学专家讲学。讲学时力戒形式主义,以解决法学理论难点和疑难事务问题为根本目的。(2)可以邀请外校教师担任教学顾问,为本校的教学“把脉纠偏”。(3)聘请校外学者担任学生导师,与本校教师在学生指导和培养中形成互补,以实现多元化教学与辅导。(4)邀请校外教师参与本校研究中心或研究基地,特别是参与本校的教学教改课题,力求在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做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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