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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7期·“互联网+”视域下“法理学”课程育人功能与教改实践研究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22/7/4 9:30:06

[出处] 教育教学论坛_2022年第17期

[关键词] “互联网+”;“法理学”课程;教改实践

[基金项目] 2018年度贵州师范大学校级项目“‘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研究”(110/0419019)

[作者简介] 田巧芝(1982—),女,河北晋州人,法学硕士,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和法学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2)17-0085-04 [收稿日期] 2022-01-21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1]。同年7月,国务院进一步明确“鼓励学校利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教育服务平台,逐步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2]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3]。我们可以看到,从“互联网+”到“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对我国教育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基础课,“法理学”课程包括两部分内容,即理論研讨与实践分析。以张文显主编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4]为例,全书分为六编三十二章,其中前三编(总计十五章)偏重理论研讨,包括法的概念与要素、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形式与效力、法的权利和义务等;后三编(总计十七章)偏重实践分析,主要包括法的实施与程序、法的作用与价值、法的秩序与效率、法与社会不同领域(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之间的动态关系。对于新时代的法学教育而言,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养过硬、实践能力突出的法学人才是“法理学”课程教研改革的目标。因此,本文从“互联网+”的角度,结合教学实践,就“法理学”课程的育人功能与教改实践展开讨论。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法理学”课程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2]而“互联网+教育”是利用移动终端的智能与便捷,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资源优势,与传统教育教学相结合,取长补短,从而实现新时代立德树人的总体教育目标。

(一)教育目标与时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以来,为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持续推进依法治国,对“法理学”课程的教育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的便捷性使得我们在实时了解学界的研究热点、围绕法学案例展开分析解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直以来,“法理学”课程围绕法的一般理论、法学体系和思想展开研究与教学。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进一步深刻认识法理,促进对法律的原理、价值、精神的深入研究;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总体性高度把握法理学的完整体系;紧跟当前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学术状况,关注理论界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化问题意识,独立思考,独立探索,能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想法,进行系统论证,提高思维能力;关注社会,注重现实,积极探索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新领域、新现象和新问题;深入其他理论法学学习,与比较法学、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等学科紧密结合,形成既广泛又深入的知识结构。

(二)教育内容广泛丰富

从课程内容的角度而言,“法理学”课程以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问题作为其研究对象,范围广大,内涵丰富。如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言论自由呈现出新的特点。较之传统社会公民的言论自由,互联网使公民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面对这把双刃剑,我们应当趋利避害,在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避免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互联网+”的突出特征是智能化,这就要求“法理学”课程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授课中讨论“互联网+”时代的法理和法律的变革,首先从理论上寻求更为合适的司法方式或者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司法方式的转型升级。依靠人工智能技术,依托“互联网+”,能够使司法信息更加透明、数据追踪性更强,进一步提升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同时大大降低了司法实践的执行成本。类似这些新问题,都有助于“法理学”课程拓宽研究视野,充实研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实现“法理学”课程内容的更新,从而为新时代司法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教育评价科学有效

“法理学”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对其教学的评价方式与标准需要切实可行、科学有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专业其他理论和实践课程的内容设置、目标制定、方式选择等。

“法理学”课程的内容评价应当从政治高度、科学理性、实践价值等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治高度。这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研究的红线,也是“互联网+”时代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学习、提升政治素养的需求。“法理学”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处理好法理学学术话语体系与意识形态政治话语体系的关系。其次,科学理性。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基础出发,认清我国的政治形态、历史渊源、法治进程等,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法理学”的授课方式与内容。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新问题、新视角、新方法等共同影响并推进着“法理学”课程的教改进程,因此科学理性是当前“法理学”课程教研和改革评价需要遵循的重要准则。最后,实践价值。“法理学”课程的研究与教学涉及司法领域中基本的一系列概念、方法、原则、原理等,要求能够回答和解决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完善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还要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

二、“法理学”课程的育人功能

张文显曾指出:“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和根本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5]正是从“法理学”的课程地位、课程任务、课程目标的角度出发,该课程具备了重要的育人功能。

(一)以立德树人为核心,德法兼备

立德树人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立德树人,意为修圣贤德行,培育德才兼备的人。“立德”原本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6]唐代孔颖达解释为立德即以圣人德行为标准,使他人可以效法,从而可以惠及社会,泽及未来。[7]而“树人”则出自《管子·权修》:“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8]树人就是要使人成长、成才,进而有益于他人与社会。我们当前的立德树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基础上的升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9]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战略要求,这是新时代“法理学”课程在教研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落实的总的教育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对党忠诚、以法律为武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新时代法学实践者。

(二)以传统法理为依托,推陈出新

“法理学”课程涉及一系列重要概念的定义和解读,奠定了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而其中一些概念的解读,由于文化的传承性,是在中国文化体系中对法理学中的概念进行解读,也唯有在中国文化的体系中才能被理解。尽管中华法系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但它依然有其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所以,“傳统法理是现代法治的文化基因,是现代法学的思想精华。”[5]

“法理学”课程的教研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国情。由于社会生活模式和民族思维方式的传承,当今中国依然要面临很多源于传统的问题。例如,“孝”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更多的属于道德规范的内容,但当“亲属相隐”与“大义灭亲”发生冲突时,如何在法理上澄清这一直指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矛盾,以及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宗族、乡里的宗法、规约与现代法治观念的矛盾问题,如何摒弃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陈规陋习代之以现代法治观念;等等,都需要站在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探讨,并且提出可行的实践措施。

(三)以民族特色为核心,思维多元

“法理学”属于法学基础理论学科,注重从理论的角度指向基础概念与关键问题的本质。因此,吸纳国内外法学界既往研究的成果,结合具体国情,有助于推进法理学的理论创新。

西方法学界在某些法理学问题的研究深度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引入西方法学界有代表性的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研究观点等有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如中西方法学界都面临的关系性思维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影响,厌讼心理与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品传播的关系,等等。尽管这些问题是中西方社会都要面临的现实问题,但由于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差异,在具体表现中又有明显不同。因此,在文明互鉴的同时,要注重民族性,在比较、批判、升华的过程中,深入思考法理学所具有的民族性问题,以民族特色为核心,思维多元,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实践方案,这是“法理学”课程教研的基本方向。

三、“法理学”课程的教改建议

“法治实践是中国法理学生长和发展的基本土壤,面向中国法治实践来探寻法之理就是要求法理学研究应具有较强的中国实践关怀和问题意识,能有效地回应实践中发生的问题。”[10]从理论角度“有效回应实践中的问题”是“法理学”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切入点。

(一)“法理学”课程教学研究

“互联网+”时代,知识爆炸、思维多元、评价多样,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融会贯通、推陈出新”的知识融通能力,从而不断提升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首先,建构学生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在“法理学”课程讲授过程中,适当增加包括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历史文化类课程、与司法实践相关的社会心理类课程等,通过这些相关选修性课程的开设,开拓学生的视野,促使学生尝试从其他理论角度思考法学问题,探寻法学问题在历史文化领域、社会心理领域的可能性根源,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学概念的多元化。其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为依托,搜集整理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建立与“法理学”课程内容相契合的“司法实践案例库”。通过对真实的经典案例的分析,在理论上训练学生的法学思维,探讨具体案例在理论上存在的其他司法判决。最后,充分发挥“互联网+教育”的优势,定期组织学生收看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法学专家的相关讲座,围绕相关论题和论点在课堂上分析、讨论,或者要求学生形成文字,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阐述个人观点,以加深学生对法理学领域经典问题和现实问题的思考。

(二)“法理学”课程实践路径

首先,改变教学评价。对实践课程教师减轻对其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加大实操课程课时考核,对于指导参加模拟庭审、辩论等竞赛,甚至为异地扶贫搬迁等社会经济发展实务提供实操性贡献的教师,加大考核权重比例。其次,在互联网时代,需要提升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查证相应资料的能力,以及加强电脑应用能力训练。在“互联网+”背景下,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位实务界老前辈直言不讳,因为在微信中不熟悉处理法律文件的操作,使得当事人不满,直接导致代理失败。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事件都会留痕,司法大数据也随处可见。在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课程中,要简要介绍司法大数据的形成、基本分类、网络来源、基本功能等,让学生对此有大致的了解,为毕业后走上实务部门奠定基础。最后,有针对性地加强实务技能训练。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掌握了用法律思维观察分析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进行针对性的训练。法律岗位不同,对职业技能的要求也不同。作为大学的法律实践课程,更多的是岗位招聘考试中的实务考核部分,比如书记员考试中的录入训练等。另外,可在“法理学”课程中引入模拟法庭。通过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特定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辩护律师等的扮演,使学生结合所学,体会司法实践过程的复杂性和关键性,司法概念与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理解差异,量刑尺度的司法根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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